用法律法规为产业升级保驾护航
1978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第一次转折点,当时我国政府的首要工作是进行大规模的法律建设,否则,因为无法可依,我国的改革开放无法持续下去。目前,为了保障以科学技术为引擎的产业升级顺利进行,我国政府的首要工作仍然是法律建设。
我国政府每年支付巨额的财政资金用于科学研究,这些科学研究成果是以科学技术为引擎的产业升级的主要支撑力量。但是,我国用政府财政资金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一直不高,因为在科技成果向经济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有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只有用法律建设才能消除这条鸿沟,让科技成果顺利地转化为经济成果。
几年前,我国一家企业研发成功一种医疗设备,这家企业以几百万元的价格向国内各家大型公立医院营销,但是一台都没有卖出去。后来一家跨国公司购买了这台设备的全部专利,然后,只是换上这家跨国公司的商标,原封不动地以一千多万元的价格向国内各大公立医院推销,结果销售旺盛。
机器人(股票代码:300024)的控股股东是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机器人及其控股股东承担一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机器人多次请求一家国有企业先免费使用以这项科研成果制造的设备,但是,这家国有企业宁肯用巨额资金进口国外的同类设备,至今拒绝使用机器人先免费提供的设备。
我国一家上市公司占有国内同业最大的市场份额,在国际同业中名列前茅。这家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来自发达国家的三家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这家上市公司即将完成一项重要科研成果的前夕,这家公司的一家外国竞争对手在中国申请相同科研成果的专利获得批准。当中国这家上市公司将自主研发的科研成果用于本公司的主营产品并在中国销售时,这家外国跨国公司到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上市公司侵权,中国法院判决中国上市公司败诉。而在这家外国跨国公司研发成功同样的科研成果之前,这家跨国公司的所在国政府拖延和拒绝批准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在这个国家注册相同科研项目成果的专利。
美国政府通过多项法案,保障政府财政资金支助的科研项目成果顺利转化为经济成果。以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为例。NASA的全部经费来自美国政府财政资金。NASA平均每年转移几十项科研成果用于国内民用。NASA在美国五十个州都有特派员,每当NASA 确定要转移的科研成果后,NASA 在每个州的特派员立即与州政府官员一起对全州企业进行排查,选择可能应用这些科研成果的企业,然后,特派员登门到各家企业宣讲转移民用的科研成果,再根据企业的需求提出NASA二次开发的方案。当企业应用NASA的科研成果制造出新产品后,NASA利用自身的设备对这些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增强产品的市场可信度。NASA 每年直接获得的技术转移收入、间接创造的经济成果和就业机会超过了NASA 每年接受的政府财政资金。
如果本文发表之后,机器人再次请求那家国有企业先免费使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那家国有企业再次拒绝,那么,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制约这家国有企业的行为呢?营销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只是机器人一家企业的事情吗?在这个过程中,机器人控股股东的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应该做什么?科技部及其各地政府的科技厅局应该做什么?各级政府应该把“土地财政”作为主要的税收来源,还是应该把“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主要的税收来源? 如果选择前者,政府在饮鸩止渴;如果选择后者,政府将富裕当前,造福长远。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批外国专利申请时应该做什么?在中国打赢知识产权官司的那家跨国公司所在国政府的做法值不值得学习?那家跨国公司所在国是发达国家。
国有企业以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拒绝使用国产产品,有哪些法律法规制约和制裁这些行为?
目前,我国政府只是规定接受政府财政资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责任人和单位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后,才能结项,而没有对政府财政资金支助的科研成果转化经济成果提出要求。这些规定使一些可以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公开了,同时,也使一些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被束之高阁。
美国政府有一项法案规定,如果政府财政资金支助的科研成果不能最终转化为经济成果,科研项目主持人就没有资格再接受政府财政资金支助的科研经费。
我国至少应该用法规规定,国有企业应该优先使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除非国有企业提出科研成果的问题或不适用。例如,如果那家国有企业提出机器人先免费提供的设备不如进口设备的证据,那么,机器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资格再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助的科研经费,直到应用科研成果制造的设备各项指标等于或者超过进口设备。
如果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机器人式的企业很难逾越科技成果向经济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鸿沟,我国也很难进行大规模的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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